食物卫生守则

食物卫生守则

序言

第一章 引言 回到最上
1.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定义
第六章 其他 回到最上
6.1 经批准的设计
  6.1.1 更改经批准的设计图则
6.2 扩展营业范围及使用露天地方的限制
  6.2.1 扩展营业范围
  6.2.2 使用露天地方的限制
6.3 饲养活海鱼及/或介贝类水产动物的海水水质
  6.3.1 水质管制
  6.3.2 鱼缸水的过滤及消毒设施
6.4 禁止食物业处所内有动物
6.5 供顾客使用的餐巾
6.6 预防禽流感传播
6.7 在售卖活家禽的新鲜粮食店或街市摊档售卖内地进口冰鲜鸡
6.8 售卖进口冰鲜肉类
6.9 烧味卤味陈列柜的保养
  6.9.1 玻璃间板
  6.9.2 贮存或出售烧味和卤味的营业装置
  6.9.3 获准在烧味及卤味店售卖的其他食物
  6.9.4 获准在烧味及卤味店贮存鲜肉
6.10 持牌人须展示牌照及告示
6.11 备存视察记录
6.12 自行检查清单
6.13 在餐牌上就高风险食物向消费者作出食用忠告
附件 回到最上
附录:参考资料 回到最上
最近修订日期:2021年11月12日